蘋果調整歐盟地區 iTunes 退款政策,14 日內無條件退款

作者 | 發布日期 2015 年 01 月 02 日 | 分類 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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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外媒體 9to5Mac 報導,蘋果最近針對歐盟國家的 iTunes Store、Mac App Store、App Store 與 iBooks Store 四項服務更新了退款政策,即 14 天內可以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包括英國、德國、義大利、法國以及其他歐盟國家的使用者都受惠。




在蘋果公司的「條款與約定」前提中,在限定日期內用戶具有取消對產品之購買權利,而且不需給予任何理由,範圍含括使用 iTunes Store、Mac App Store、App Store 與 iBooks Store。現在,蘋果已經針對部分地區包括歐盟的英國、德國、義大利、法國等國家更新了退貨條款,以 14 日為限,可取消對產品之購買,但不包括使用 iTunes Gift Card 的購買項目。

以英國地區的「條款與約定」A 項其中一點:

Right of cancellation: If you choose to cancel your order, you may do so within 14 days from when you received your receipt without giving any reason, except iTunes Gifts which cannot be refunded once you have redeemed the code.

所以,當這些地區的蘋果用戶例如下載失敗卻已付款、誤買數位產品等等,可在 14 天內於 iTunes Store 購買紀錄中,針對該項點選【Report a Problem】功能,或是提交書面申請來進行退款動作,該公司將在收到取消通知的兩週內向用戶退款。除歐盟以外的美國、加拿大及其他國家,該公司將繼續以上述申請方式處理 Apps 或 iTunes 影音的退款申請,由其團隊進行審核。

這項政策變化,應是與一項歐盟的消費者權益政策有關,​要求 EAA 國家購買商品和服務可享有 14 天內取消購買或返還的權利;該政策於今年 6 月即頒佈,而蘋果則在本月份更新退款內容。

台灣方面,過去在北市府法規委員會於 2011 年根據消保法要求蘋果和 Google 修改服務條款,以保障消費者依法在 7 日內退費的權利,而與 Google 鬧得沸沸揚揚之時,蘋果在期限內依法進行修正,明確加入「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 iTunes 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 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自您取消購買時起,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此項權利不可拋棄。」這項條款,退款手續仍不變。

雖然歐盟保障消費者享有鑑賞期或猶豫期的權利,卻不代表用戶可以濫用,也就是從 App Store 或 iTunes Store 購買遊戲、音樂或電影,在 14 天內享受完並將它取消購買。目前尚不清楚蘋果是否考慮其他措施,來防制類似情況發生。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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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 Chen

Brian Chen

投入科技媒體多年,過去撰寫國內外產業新聞,並經營線上社群,長期關注行動趨勢及裝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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